第一部分 股东会决议
一、股东会议事规则
1.议事规则
2.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议的事项
1)发行公司债券;
2)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%的股份;
3)股份公司发行新股;
4)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;
5)因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、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、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收购本公司股份的;
6)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%的;
7) 国有独资公司 除“章程的制定和修改,公司的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申请破产、增资、减资、分配利润”外的其他权力。
5.章程可规定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
1)财务资助的累计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%的;
2)自我交易;
3)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;
4)同业竞争;
5)聘用、解聘会计师事务所。
二、股东会决议事项
1.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;
2.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:
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,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。
3.选举和更换董事、监事,决定有关董事、监事的报酬;
4.解任董事;
5.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;
6.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;
7.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8.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
9.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
10.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;
11.修改公司章程;
12.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;
13.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;
14.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后或解散事由出现后,公司需要存续的;
15.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/3时;
16.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/3时;
17.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%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;
18.董事会认为必要时;
19.监事会提议召开时;
20.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、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%:
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/3以上通过。
21.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;
22.因发行类别股,导致的修改章程、增资、减资、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变更公司形式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:
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/3以上通过+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/3以上通过。
23.新股种类及数额;
24.新股发行价格;
25.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;
26.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;
27.发行无面额股的,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;
28.授权董事会在2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%的股份;
29.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;
30.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%;
31.董监高自我交易;
32.董监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;
33.董监高同业竞争;
34.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;
35.提取任意公积金;
36.分配利润;
37.聘用、解聘会计师事务;
38.股份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优先认购权;
39.另选他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。
三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
1.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;
2.通过公司章程;
3.选举董事、监事;
4.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;
5.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;
6.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。
第二部分 董事会决议
一、董事会议事规则
二、过半数通过
1.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;
2.聘任或者解聘经理;
3.对经理授权;
4.上市公司聘用、解聘会计师事务所;
5.上市公司聘任、解聘财务负责人;
6.上市公司披露财务会计报告;
7.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;
8.国有独资公司,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的部分职权;
9.聘用、解聘会计师事务所;
10.公司与其持股90%上的公司合并,被合并公司董事会决议;
11.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%的,股东会不决议的;
12.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;
13.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;
14.提起股东代表诉讼;
15.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;
16.决定召开股东会;
三、经章程或股东会授权,过半数以上通过
17.董监高自我交易;
18.董监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;
19.董监高同业竞争;
20.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;
21.分配利润;
四、经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,2/3以上通过
22.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%的股份;
23.发行新股;
24.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:
1)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;
2)异议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;
3)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;
4)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。
25.财务资助。
第三部分 监事会决议
一、决议规则
二、决议事项
1.聘用、解聘会计师事务所;
2.检查公司财务;
3.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,对履职不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;
4.要求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;
5.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,在董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,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;
6.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;
7.依照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,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;
8.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;
9.对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进行调查;
10.要求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;
11.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;
12.决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;
13.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;
14.选举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;
15.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。
第四部分 审计委员会决议
1.行使监事会职权;
2.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权:
1)聘用、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;
2)聘任、解聘财务负责人;
3)披露财务会计报告;
4)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
第五部分 债券持有人会议
1.与债券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;
2.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。
第六部分 职工代表大会
1.选举职工董事;
2.选举职工监事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